危司機認為,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去看待:
1、曾經裝運過危險品貨物的罐式運輸車輛,已經卸載危險貨物但還未來得及清洗的,空駛過程中也需要配備押運員;
2、曾經裝運過危險品貨物的罐式運輸車輛,已經卸載危險貨物并且完成清洗以及單獨的危險貨物運輸牽引車等,空駛過程中沒有配置押運員的要求;很多人可能對此不以為然,覺得車輛已經卸完貨,只有少量殘留能引起什么大事?
事實上,諸如此類的事件在以往的歷史中已經發生了很多起。比如,2019年12月8日,吉林省某維修部在對曾經裝載油品的罐車罐體維修過程中,由于作業之前未徹底清洗罐體,維修過程的火花引起爆炸,造成2死1傷,使得人民經濟和生*財產損失嚴重。
所以,也是因此我國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4部分:運輸包裝使用要求》(JT/T 617.4)規定,未經清洗的空罐體應按照先前充裝物質的要求進行運輸。
簡單來說,判定是否還需要配備押運員的標準很明確 —— 只要車輛還存在危險貨物氣相、液體殘留,仍然具有較大危險性,那么就必須確保危險貨物仍然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下。只有當車輛按照規定徹底完成了裝卸貨和清洗步驟,才可以選擇不配備押運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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